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山东省材料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行业运行秩序,加强会员管理与行业自律,促进山东省材料科学、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搭建学术交流、产学研融合、行业服务与资源共享平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山东省科协全省性学会组织通则》及学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材料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全体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学会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及依托学会开展的学术活动、行业服务、技术推广、人才培养、评优表彰、产学研合作等各类行业相关工作与事务。
第三条 工作宗旨
坚持党建引领、依法办会、服务为本、自律规范、创新发展的原则,立足材料学科发展与新材料产业需求,搭建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沟通桥梁,规范行业从业行为,凝聚行业力量,推动材料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育和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学会行业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自律自治、权责统一的原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与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五条 会员分类与准入条件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准入标准严格遵循学会章程及省科协会员管理相关规定:
1. 个人会员:山东省内材料领域从事科研、教学、技术研发、生产管理、行业服务等工作,具备一定专业素养、学术能力或行业从业经验的科技工作者、行业从业者、在校优秀研究生及相关专业人才。
2. 单位会员:山东省内从事材料科学研究、新材料生产制造、技术创新、检测认证、教育培训等相关业务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认同学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承担行业责任。
第六条 会员入会流程
1. 自愿申请: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交书面入会申请、资质证明、个人简历或单位简介等相关材料;
2. 审核公示:学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复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3. 准入备案: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吸纳为会员,录入会员信息档案,发放会员证书及会员标识,完成备案登记。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 享有学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与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行业论坛、技术培训、成果对接、考察交流等各类活动;
3. 优先享受学会技术咨询、政策解读、行业资讯、成果推广、人才推荐等服务;
4. 可依托学会平台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工作;
5. 对学会行业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6. 优先参评学会及行业内合规的评优表彰、人才认定等荣誉。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会章程及本行业管理办法,恪守行业自律准则;
2. 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积极配合学会开展行业管理、调研统计、学术建设等工作;
3. 维护学会声誉和行业整体形象,杜绝虚假宣传、恶意竞争、学术不端等违规行为;
4. 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公益服务、学术交流、技术普及、行业赋能等活动;
5. 主动反馈行业发展问题、技术难点、产业需求,助力学会完善行业服务与管理工作;
6. 自觉遵守行业规范,践行社会责任,推动材料行业诚信经营、创新发展。
第九条 会员退会与除名
1. 会员自愿退会的,需提交书面退会申请,结清相关费用后,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注销会员资格;
2.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不参与学会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 会员存在学术不端、违法违规经营、损害学会声誉、扰乱行业秩序、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等行为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行业职责管理
第十条 组织机构权责
1. 会员代表大会:为学会最高权力机构,审议通过行业管理办法、年度行业工作报告、重大行业决策,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2.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统筹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自律规范、服务标准,审议会员奖惩、分支机构设立调整等重大事项;
3. 监事会:监督学会行业管理工作开展、经费使用、活动开展合规性,监督理事会、秘书处履职情况,受理会员投诉举报;
4. 秘书处: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行业管理各项工作,开展会员服务、行业调研、活动组织、档案管理、日常监督等具体事务;
5. 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聚焦细分材料领域,开展学术研究、技术推广、行业自律、专业服务,配合总会落实行业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负责人任职管理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负责人任职,严格按照《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及省科协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德才兼备、廉洁自律、履职尽责的原则,杜绝违规任职、兼职超标等问题,任职期间主动履行行业引领、规范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管理规范
1. 学会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必须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出业务范围、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私自对外开展经营性活动;
2. 分支机构所有活动计划、收费项目、对外合作事项需提前报学会秘书处审核备案,收支全部纳入学会统一财务核算;
3. 严禁分支机构私自刻制印章、开设账户、发布未经审核的行业公告与资讯,确保分支机构运行规范、权责清晰。
第四章 行业自律与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行业自律准则
全体会员及行业从业主体需严格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坚守学术诚信、杜绝学术造假、抄袭剽窃等不端行为;坚持公平竞争,杜绝恶意压价、虚假宣传、垄断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守行业质量标准,规范材料研发、生产、检测、应用全流程从业行为;践行社会责任,坚守安全生产、绿色环保、合规经营底线。
第十四条 学术活动管理
1. 学会及各分支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研讨会等活动,需提前制定活动方案,报备业务主管单位,规范流程、严格审核内容;
2. 学术活动坚持严谨求实、创新务实原则,杜绝虚假学术交流、商业炒作、违规宣讲等行为;
3. 活动资料、成果、报告需统一归档,严禁未经授权转载、篡改、商用学会学术成果。
第十五条 评优表彰管理
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相关规定,学会开展的行业评优、人才评选、成果表彰等活动,必须提前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明确评选标准、流程、范围,全程公开透明,严禁违规收费、暗箱操作、变相牟利,不得擅自增设奖项、扩大评选范围。
第十六条 产学研与行业服务管理
1. 学会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技术对接、成果转化、项目合作,助力新材料产业升级;
2. 开展行业调研、政策解读、技术咨询、标准普及、人才培训等公益与合规服务,为政府行业决策提供参考;
3. 对外合作、技术服务、项目对接需坚守合规原则,明确权责、规范签约,杜绝违规合作、利益输送等行为。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规范
学会行业工作经费来源严格合规,主要包括:会员会费、社会合法捐赠、政府及相关单位资助、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服务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严禁违规收费、乱摊派、变相牟利。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管理
1. 所有经费统一纳入学会财务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学会学术建设、行业服务、活动开展、会员服务、日常运营等章程规定业务范围;
2. 严格执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支审批流程,做到账目清晰、有据可查;
3. 定期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监督,年度财务按规定开展审计。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
学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资产统一登记备案、规范管理,严禁私分、侵占、挪用、违规处置学会资产,资产处置需按流程审议审批,确保国有及社团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 监督、奖惩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条 监督机制
1. 监事会全程监督学会行业管理、活动开展、财务收支、会员服务等各项工作;
2. 全体会员有权对违规履职、违规开展活动、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3. 学会主动接受民政、科协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完成年度检查、等级评估、制度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
对积极履行会员义务、主动参与行业建设、在材料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学术研究、公益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的会员和单位,学会予以通报表彰、评优授奖,并优先推荐参与省级、国家级行业评选与人才认定。
第二十二条 违规惩戒
会员及分支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学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提醒、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暂停分支机构活动等惩戒措施: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学会规章制度的;
2. 存在学术不端、虚假宣传、恶意竞争、扰乱行业秩序的;
3. 违规开展活动、私自收费、侵占学会资产、损害学会声誉和行业利益的;
4. 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拒不配合学会行业管理工作的;
5. 其他损害行业发展和学会权益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处理
学会设立投诉举报渠道,由监事会牵头、秘书处配合,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及时登记、核查、处理,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全程保密、公正处置,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秩序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制度衔接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科协全省性学会组织通则》及学会章程、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最新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办法修订
本办法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可根据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需要,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修订更新。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山东省材料学会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