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材料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Materials Society”,缩写为“SDMS”。
第二条本会是山东省内从事材料科学技术工作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和与材料科学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并依法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山东省发展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事业和创新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促进山东省内材料学科交流,推动产学研结合,为山东经济建设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地方性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密切结合经济建设实际,促进有关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各学科间在材料科学技术前沿和发展新型材料方面的横向联系与合作,繁荣材料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加速我省材料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做出贡献;积极开展材料科学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和普及工作,为促进我省材料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做出贡献;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同为发展我省材料科学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山东省青岛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 组织与开展省内、国内和国际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的学术交流;
2. 为本省在发展新材料和材料科学技术重大决策提供科学论证和咨询,为从事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材料生产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3. 编辑、出版、发行材料科学领域和材料科学技术研究前沿的出版物、技术资料、会议论文集及有关技术资料;
4. 开展有关材料科学技术方面的科学普及、继续教育和科技人员培训工作;
5. 接受委托,承担材料方面的检验检测、项目评审、技术评价、成果评价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
6. 组织有关材料科学与工程方面的展览活动;
7. 进行有关材料科学技术的开发及成果转让;
8. 依照有关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推荐、表彰和奖励优秀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
9. 维护本会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为本会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八条会员申请入会列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材料学科技人员;
2.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之相当水平的材料学科技人员;
3.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材料学科技人员;
4.在材料科学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等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管理工作者。
(二)高级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正、副高级技术职称,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在材料科学技术及其有关学科领域成绩显著者;
2.对我省材料科学与技术有重要贡献者;
3.对本会的发展和组织建设有重要贡献的材料领域管理专家和企业家;
4.在材料科学技术方面有突出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等实践中有较突出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管理工作者。
(三)单位会员
1.从事材料方面的研究、教育、生产,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2.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及相关社会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入会者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报本会理事会研究批准,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二)通讯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报本会理事会研究批准,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三)单位会员
1.各地入会企业将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2份)、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材料快递至本会办公室;
2.本会秘书处对会员入会资料进行核准录入,并由理事会研究确定入会资格。
3.对批准入会的会员,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入会单位,并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5.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出版物和有关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推荐、提名理事候选人;
2.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参加和举办本会的学术活动;推荐分会负责人和大会报告人;
3.申报本会主持的科技奖励项目;
4.申报由本会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候选者;
5. 获得本会对技术咨询和服务请求的优惠、优先权;
6.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出版物和有关资料;
8.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密切与本会联系,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对本会工作的诉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4.按期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积极支持所在单位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设立一名联系人,负责联络本单位个人会员,收缴会费,分发期刊杂志,定期向本会提供所在单位的科技信息;
4.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本会会员退会均需向本会提出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与本会联系,经提示后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在本会担任的常务理事、理事以及负责人职务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会员如有下列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3、被当地民政、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订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7、决定评比达标表彰奖励事项;
8.决定本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会会员,理事候选人通过民主协商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副理事长中可设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处理日常工作。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4.制订本会工作计划、审查本会财务预决算,并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9.决定名誉职务人选、聘任和解聘;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中除第2、4、9项以外的所有各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材料科学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提名时)不超过60周岁(其中理事长提名时不得超过56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提名时)不超过60周岁;
4.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长办公会议组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长同意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秘书长领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含主任及副主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换届同步。临时变更应按聘任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材料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按学科与专业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分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或群体的学术活动。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分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其名称须包含本会的全称,可根据本会章程制定该分支机构工作条例,不得制定章程。本会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制订相应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的会费;
2.省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23日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