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材料学会规章制度(草案)
山东省材料学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材料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人事管理,依据《山东省材料学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二条 学会理事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领导理事会工作;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理事长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学会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5、督促秘书长落实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6、负责研究行业发展战略,并决策学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学会副理事长职责
1、协助理事长工作;
2、受理事长委托代理行使理事长职责。
第四条 学会秘书长职责
1、主持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代表学会签署合同和文件;
3、落实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4、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和秘书处工作部门设置方案,报理事会审定;
5、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外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并按协会薪酬规定决定其报酬。
第五条 学会副秘书长职责
1、协助秘书长工作;
2、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
第六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职责
1、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聘任;
2、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学会安排各司其职;
3、专职工作人员须遵守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事任免
第七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经学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学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副秘书长的任用由秘书长提出候选人,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其变更、罢免程序参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1、学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2、学会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3、学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十一条 学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已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借用人员除外),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按本协会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二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学会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学会实行负责人定期述职,会员民主评议的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每年学会年度大会中述职一次,由会员对各负责人工作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述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2、带领本部门执行学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3、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4、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十五条 评定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级,并写出评定理由及意见建议,作为今后整改依据。
第十六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由学会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 培训
第十七条 为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学会须加强对专职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学会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有组织地开展人员培训。专职工作人员个人也可申请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凡与本职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外出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须经秘书长同意。短期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按正常差旅标准报销,长期培训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此项制度自学会获批正式成立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材料学会
2016年7月
山东省材料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材料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学会的会计制度,更好地落实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2、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3、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维护财产物质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质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学会财务须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
第四条 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学会法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学会财务负责管理。
第五条 学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学会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入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七条 学会应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年终应认真总结,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第八条 学会团体年终决算的收益,可按规定比例,经理事会决定后,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发展基金用于发展本协会事业。福利基金用于学会专职工作人员集体福利。
第三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九条 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补助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培训收入、科技活动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总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赔偿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条 学会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坐支。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支出”、“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等。
管理支出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按学会规定的范围执行。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手续。
1、学会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经费超过10000元),须作书面报告,交由秘书长、理事长签核通过;
2、专项学术、科普、科技开发等项目费用支出(10000元以下),在开展专项学术、科普等活动前,由具体分管人员对经费使用作出较详细的书面预算,由秘书长签核;
3、对重大支出项目,如对外投资或兴办三产企业等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学会理事长签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各项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实行项目费用核算制。项目费用总支出不得超过该项目收入的80%,每季度汇总后报秘书长、理事长审阅。金额在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必须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1、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保险费、夜餐费、项目鉴定费等;
2、向其他单位借用的设备租赁费、测试费、人工费等补偿费用;
3、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动力、燃料、包装、运输等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制定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凡购置固定资产,不足2000元的,由秘书长审批;超过2000元的,须报理事长审批。购置低值易耗品由秘书长审批;
2、固定资产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财务要求,搞好折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管理成本,但须建立实物登记、发放账目;
3、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由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正确处理好残值;
4、固定资产登记后要有标贴。“谁使用,谁保管”。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要搞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整洁、完好、性能安全良好;
5、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定期检查,做到账物一致。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学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学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不准出借银行账户、支票。不属学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学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
第七章 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二十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和项目费用的开支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作出分析、判断,为学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山东省材料学会
2016年7月
山东省材料学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山东省材料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合法权益,正确行使权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印章包括学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手章、内部办事机构使用的其他专用章,皆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权限
1、使用学会印章,应由学会理事长、秘书长批准;
2、印章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经学会理事长、秘书长批准,以学会名义发出的公文;
2、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公文;
3、会员证、资格证书、荣誉证书、信息体系评价单位证书等;
4、从事公务活动及其他事项需开据的介绍信、收据等。
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
1、学会及各部门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严格用印管理,未经学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不得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应对需盖章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并建立“盖章审批登记册”进行登记,留存复印件;
2、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事,严把用印关,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与批评和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学会印章如遗失,要及时发表旧章作废的声明,并向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第七条 学会印章如因损坏、名称变更、单位撤销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应及时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旧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从学会获得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并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材料学会
2016年7月
山东省材料学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材料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学会从事各项业务、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学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片、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会秘书处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学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和查阅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档案工作由学会理事长长统一领导,学会秘书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档案工作。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档案整理办法:
(一)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二)步骤:
1、收集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
2、整理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3、分类根据类别分类方法分类
4、立卷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主要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九条 档案的过程管理工作:凡属于学会各种文件、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片、荣誉实物、证件等保管的档案资料,在事件结束后需归档的必须及时移交档案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条 档案的监督工作由学会秘书长担任。负责监督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档案的销毁工作须报学会理事长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学会档案的分类及编号,要求要按有关档案分类及编号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学会在开展对外业务中签署的各种经济合同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档案的借阅工作,必须按要求应填写好档案查阅单,一般不得随意外带有关协会重要的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秘书长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四章 档案备份制度
第十五条 学会所有有价值的文件、报表、业务记录等必须备份。
第十六条 学会秘书处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业务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对存入电脑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章 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协会档案;
2. 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协会档案;
3. 涂改、伪造档案;
4. 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 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学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本制度监督责任人为学会秘书长,第一责任人为指定的资料管理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协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由秘书处汇集后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后补充。
山东省材料学会
2016年7月
山东省材料学会会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山东省材料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的管理,根据学会《章程》规定,特制定学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二条 会员申请入会列条件:
凡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加入学会。
(一)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材料学科技人员;
2.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之相当水平的材料学科技人员;
3.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材料学科技人员;
4.在材料科学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等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管理工作者。
(二)高级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正、副高级技术职称,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在材料科学技术及其有关学科领域成绩显著者;
2.对我省材料科学与技术有重要贡献者;
3.对学会的发展和组织建设有重要贡献的材料领域管理专家和企业家;
4.在材料科学技术方面有突出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等实践中有较突出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管理工作者。
(三)通讯会员
在材料科学技术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和影响,对我国友好并能经常参加学会重大学术活动的外籍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
(四)单位会员
1.从事材料方面的研究、教育、生产,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2.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入会者向学会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学会理事长工作会议批准,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二)通讯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会理事长工作会议审核,报理事长会议批准,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报山东省科协备案。
(三)单位会员
1.各地入会企业将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2份)、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材料快递至学会办公室;
2.学会办公室对会员入会资料进行核准录入,并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入会资格。
3.对批准入会的会员,学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入会单位,并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通讯会员);
2.参加学会的学术活动;
3.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5.优惠或免费得到学会的出版物和有关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推荐、提名理事候选人;
2.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参加和举办学会的学术活动;推荐分会负责人和大会报告人;
3.申报学会主持的科技奖励项目;
4.申报由学会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候选者;
5. 获得学会对技术咨询和服务请求的优惠、优先权;
6.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 优惠或免费得到学会的出版物和有关资料;
8.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
2.执行学会决议,积极参加学会的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3.密切与学会联系,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对学会工作的诉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4.按期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
2.执行学会决议、积极支持所在单位个人会员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3.设立一名联系人,负责联络本单位个人会员,收缴会费,分发期刊杂志,定期向学会提供所在单位的科技信息;
4.按期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退会
(一)学会会员退会均需向学会提出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与学会联系,经提示后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在学会担任的常务理事、理事以及负责人职务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会员如有下列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3、被当地民政、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山东省材料学会
2016年7月
山东省材料学会
领导成员考评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地考评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履职情况,促进学会领导成员不断提高履职意识和办会水平,根据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考评组,组织实施年度考评工作。
第三条 根据学会《章程》,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条 考评主要内容:
组织落实学会各项工作情况;
完善协会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
会员发展、参与管理及合理化建议情况;
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活动及交办的工作情况;
缴纳会费情况。
第五条 考评程序是:在理事会议发言述职,进行民主测评。
第六条 建立考评档案,考评结果将作为协会换届人事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山东省材料学会
2016年7月
山东省材料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材料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分支机构,是根据材料学科发展和业务活动的需求,按照学会所包含的二级学科或按照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山东省材料学会XXX分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学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制定章程,依据学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报学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行,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行业发展,增强学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为学会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资讯服务。
(五)承担学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学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学会秘书处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的会员。收取的会费属于学会所有,学会可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分支机构使用。会费分配比例由学会理事会会议审核决定。
第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学会理事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报学会理事长审查决定,所产生的工资等相关费用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学会理事会批准,由学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学会同时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山东省材料学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学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须接受学会制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重大行业性活动应报学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学会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学会除责令其改正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撤换主要负责人,并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省材料学会
2016年7月
山东省材料学会金属材料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山东省材料学会金属材料分会(以下简称“金属材料分会”)是由山东省材料学会设立的与金属材料相关的分支机构,为规范金属材料分会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金属材料分会受山东省材料学会直属领导,并应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山东省材料学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金属材料分会是山东省材料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并应在山东省材料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与金属材料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金属材料分会工作任务
(一)与山东省内金属材料相关高校、企业加强沟通、交流,以增强学会凝聚力。
(二)在山东省材料学会的指导下开展与金属材料有关的技术交流活动。
(三)承担山东省材料学会交办的与金属材料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金属材料分会在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山东省材料学会金属材料分会”名称。
第六条 金属材料分会在开展活动及对外发布信息时,应向山东省材料学会进行书面报告备案。
第七条 金属材料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重大行业活动应报山东省材料学会秘书处,并在山东省材料学会指导下开展活动。
山东省材料学会无机材料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山东省材料学会无机材料分会(以下简称“无机材料分会”)是由山东省材料学会设立的与无机材料相关的分支机构,为规范无机材料分会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无机材料分会受山东省材料学会直属领导,并应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山东省材料学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无机材料分会是山东省材料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并应在山东省材料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与无机材料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无机材料分会工作任务
(一)与山东省内无机材料相关高校、企业加强沟通、交流,以增强学会凝聚力。
(二)在山东省材料学会的指导下开展与无机材料有关的技术交流活动。
(三)承担山东省材料学会交办的与无机材料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无机材料分会在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山东省材料学会无机材料分会”名称。
第六条 无机材料分会在开展活动及对外发布信息时,应向山东省材料学会进行书面报告备案。
第七条 无机材料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重大行业活动应报山东省材料学会秘书处,并在山东省材料学会指导下开展活动。
山东省材料学会高分子材料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山东省材料学会高分子材料分会(以下简称“高分子材料分会”)是由山东省材料学会设立的与高分子材料相关的分支机构,为规范高分子材料分会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高分子材料分会受山东省材料学会直属领导,并应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山东省材料学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高分子材料分会是山东省材料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并应在山东省材料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与高分子材料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高分子材料分会工作任务
(一)与山东省内高分子材料相关高校、企业加强沟通、交流,以增强学会凝聚力。
(二)在山东省材料学会的指导下开展与高分子材料有关的技术交流活动。
(三)承担山东省材料学会交办的与高分子材料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高分子材料分会在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山东省材料学会高分子材料分会”名称。
第六条 高分子材料分会在开展活动及对外发布信息时,应向山东省材料学会进行书面报告备案。
第七条 高分子材料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重大行业活动应报山东省材料学会秘书处,并在山东省材料学会指导下开展活动。
山东省材料学会复合材料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山东省材料学会复合材料分会(以下简称“复合材料分会”)是由山东省材料学会设立的与复合材料相关的分支机构,为规范复合材料分会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复合材料分会受山东省材料学会直属领导,并应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山东省材料学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复合材料分会是山东省材料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并应在山东省材料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与复合材料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复合材料分会工作任务
(一)与山东省内复合材料相关高校、企业加强沟通、交流,以增强学会凝聚力。
(二)在山东省材料学会的指导下开展与复合材料有关的技术交流活动。
(三)承担山东省材料学会交办的与复合材料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复合材料分会在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山东省材料学会复合材料分会”名称。
第六条 复合材料分会在开展活动及对外发布信息时,应向山东省材料学会进行书面报告备案。
第七条 复合材料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重大行业活动应报山东省材料学会秘书处,并在山东省材料学会指导下开展活动。
山东省材料学会表面工程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山东省材料学会表面工程分会(以下简称“表面工程分会”)是由山东省材料学会设立的与表面工程相关的分支机构,为规范表面工程分会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表面工程分会受山东省材料学会直属领导,并应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山东省材料学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表面工程分会是山东省材料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并应在山东省材料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与复合材料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表面工程分会工作任务
(一)与山东省内表面工程相关高校、企业加强沟通、交流,以增强学会凝聚力。
(二)在山东省材料学会的指导下开展与表面工程有关的技术交流活动。
(三)承担山东省材料学会交办的与表面工程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表面工程分会在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山东省材料学会表面工程分会”名称。
第六条 表面工程分会在开展活动及对外发布信息时,应向山东省材料学会进行书面报告备案。
第七条 表面工程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重大行业活动应报山东省材料学会秘书处,并在山东省材料学会指导下开展活动。